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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 时间:2024-04-03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实际制定《安庆师范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教育工会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和安徽省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校党委领导为主,紧紧围绕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与学校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协调工作关系,共谋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校工会要协助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意见。

(二)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种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工作,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做好“三育人”先进评选与经验交流工作。

(五)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创办和管理为教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各分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年。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年。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及工作部。

第八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校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讨论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执委会、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工会副主席和各工作委员会及工作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分会开展工作。

(六)有权委托校工会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为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条 各分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各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分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各分会在各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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